非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這是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根據該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和特點,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具體的規定是:
1.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 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但不滿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 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專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非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也不能忽視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通過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和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