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
能自覺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安全生產職責;無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無因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或一年內連續兩次以上發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記錄;
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 接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知識教育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負責人:
熟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基本情況,具備組織和督促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能力; 具有國民教育大學專科學歷,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或者具有國民教育系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有兩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 接受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知識教育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熟悉本職責范圍內生產工藝、設備基本情況,具備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知識和管理能力;
具有國民教育化工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具有兩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
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知識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