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高危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為落實國家安全政策法規的要求,切實提高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強化人員的安全意識,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培訓對象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含新員工、繼續教育員工,班組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危化品管理人員,包括廠長經理、生產廠長經理、倉庫保管人員。危險化學品生產一線員工(危化品操作工)、危化品采購人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