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3號令)(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3號令”)為原國家安監總局部門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有如下規定: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省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培訓〔2016〕17號)中相關內容是按“3號令”規定制訂的。其中:“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規定適用于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新上崗的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至少24學時的崗前安全生產培訓。培訓內容……為準。”規定適用于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非高危行業領域)。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的通知》(*府辦發〔2009〕31號)為地方政府規章,目前仍有效。其第二十一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生產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6小時。新招用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0小時”,該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包括了高危行業和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因3號令中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教育培訓學時有特別規定,應按其要求執行。
非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則因“*府辦發〔2009〕31號”文件規定嚴于3號令,則應執行“每年接受安全生產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6小時。新招用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0小時。”之規定。 綜上,我省非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執行“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之規定(3號令);新上崗的其他從業人員應執行“進行至少40學時的崗前安全生產培訓”之規定(*府辦發〔2009〕31號)。培訓內容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要求及相應培訓大綱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