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高危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一、考證類別
。ㄒ唬┪kU化學品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考證要求
(一)初訓:未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
。ǘ⿹Q證:已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且證書有效期已到期的持證人員。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2、氯堿電解工藝作業:
3、氯化工藝作業:
4、硝化工藝作業:
5、合成氨工藝作業:
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7、氟化工藝作業:
8、加氫工藝作業:
9、重氮化工藝作業:
10、氧化工藝作業:
11、過氧化工藝作業:
12、胺基化工藝作業:
13、磺化工藝作業:
14、聚合工藝作業:
15、烷基化工藝作業:
16、新型煤化工工藝作業:
17、電石生產工藝作業:
18、偶氮化工藝作業:
19、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20、危險化學品倉儲作業:
為落實國家安全政策法規的要求,切實提高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強化人員的安全意識,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培訓對象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含新員工、繼續教育員工,班組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饭芾砣藛T,包括廠長經理、生產廠長經理、倉庫保管人員。危險化學品生產一線員工(;凡僮鞴ぃ、危化品采購人員等。
自控專業標準規范
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
化工儀表的供電在化工裝置中極其重要,其供電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SH/T3082)的要求,相關規定如下:
一、儀表電源的配置
1.對電源的一般要求
(1)儀表電源容量,應按儀表及控制系統的用電量總和的1.2——1.5倍確定。
(2)為了降低UPS的容量,某些項目的儀表電源可按不同要求分別采用不間斷電源和普通電源,
(3)當兩種電源同時采用時,不能將兩種電源并聯運行。
2.普通電源
(1)下列幾種情況下,儀表電源可采用普通電源:
、贌o高溫高壓、無爆炸危險的小生產裝置及公用工程系統;②采用氣動儀表且未設置安全儀表系統的生產裝置;
③一般的分析監視系統。
(2)供給儀表的普通電源應是供給生產裝置或單元的同等電源。
(3)儀表電源采用普通電源時,電氣供電可采用單回路或雙回路,
3.不間斷電源
(1)下列幾種情況下,儀表電源宜采用不間斷電源:
①大、中型石化生產裝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統及輔助生產裝置;
、诟邷馗邏、有爆炸危險的生產裝置;
、墼O置較多、較復雜信號聯鎖系統的生產裝置;
④采用DCS、PLC、SIS等的生產裝置;
、菔b置中連續生產過程的控制儀表系統、重要公用顯示儀表;
、拗匾脑诰分析儀表(如:參與控制、安全聯鎖);
、叽笮蛪嚎s機、泵的監控系統。
(2)儀表電源采用的不間斷電源裝置應為靜止型。
二、儀表供電系統設計
1.供電系統設計原則
(1)供電系統設計應根據生產裝置要求制定合理、安全可靠的供電設計方案。
(2)供電系統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①儀表及控制系統的供電,應按電源種類(普通電源或交流不間斷電源和直流不
間斷電源)分別獨立配電,不得混用配電柜(箱)或開關箱;
②儀表電源系統應按電氣專業的標準、規范設置保護措施和接地。
(3)安全儀表系統的供電應滿足下列要求:
、僦匾踩珒x表系統的電源單元,應考慮冗余措施;
、陔姶砰y電源電壓宜采用24V(特殊需要時可用48V)直流電或220V交流電,且應考慮以下要求:
a.重要安全儀表系統的直流電磁閥應由冗余配置的直流穩壓電源或由直流UPS供電;
b.安全儀表系統的交流電磁閥應由交流UPS供電;
、劭扇細怏w和有毒氣體檢測系統,應采用UPS供電。
(4)儀表電源系統應采用TN—S或TN—C—S系統供電,若有必要應增加漏電保護系統。
2.電子模擬儀表系統的供電
(1)按用電儀表的電源類型、電壓等級設計供電系統,供電系統可按需要采用三級或二級供電方式。
(2)在三級供電系統中設置總配電柜(箱)、分配電柜(箱)、儀表開關板;在二級供電系統中設置總配電柜(箱)、分配電柜(箱)。
(3)保護電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總配電柜(箱)設輸入總斷路器和輸出分斷路器:
、诜峙潆姽(箱)輸入端設總開關,不設斷路器,輸出端設輸出開關及斷路器,直流電只對正極設斷路器;
、蹆x表開關板不設輸入總開關和斷路器,對交流電輸出端分別設雙刀開關并對相線加斷路器;對直流電輸出端正極設單刀開關及斷路器,但當負極浮空時,輸出端應采用雙刀開關。
(4)屬于三級負荷的現場儀表的供電,若從控制室供電有困難時,可由現場鄰近的低壓配電箱(盤)供電。
(5)各儀表盤內的儀表開關板,宜留有至少15%備用同路,各分配電柜(箱)宜留有至少25%備用回路。
3.DCS、PLC、SIS及計算機系統的供電
(1)DCS、PLC、SIS及監控計算機系統,應采用UPS供電。
(2)按總供電負荷量采用單相或三相交流UPS電源。如采用三相交流電源,應將負荷均勻分配到三相線路上,并使三相間負荷不平衡度小于20%。
(3)不間斷電源對DCS、PLC、SIS和監控計算機系統供電時,可采用二級供電方式,即設總配電柜(箱)和分配(箱)?偱潆姽(箱)和分配電柜(箱)可合并成一個配電盤(柜)。配電盤(柜)內總供電回路和分供電回路之間,應設保護電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