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高危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一、考證類別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考證要求
(一)初訓:未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
(二)換證:已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且證書有效期已到期的持證人員。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2、氯堿電解工藝作業:
3、氯化工藝作業:
4、硝化工藝作業:
5、合成氨工藝作業:
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7、氟化工藝作業:
8、加氫工藝作業:
9、重氮化工藝作業:
10、氧化工藝作業:
11、過氧化工藝作業:
12、胺基化工藝作業:
13、磺化工藝作業:
14、聚合工藝作業:
15、烷基化工藝作業:
16、新型煤化工工藝作業:
17、電石生產工藝作業:
18、偶氮化工藝作業:
19、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20、危險化學品倉儲作業:
為落實國家安全政策法規的要求,切實提高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強化人員的安全意識,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培訓對象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含新員工、繼續教育員工,班組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危化品管理人員,包括廠長經理、生產廠長經理、倉庫保管人員。危險化學品生產一線員工(危化品操作工)、危化品采購人員等。
自控專業標準規范
化工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
化工自動化儀表的選型應符合《石油化工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SH/T3005)的相關要求。其一般規定如下:
(1)儀表選型應根據工藝要求的操作條件、設計條件、精確度等級、工藝介質特性、檢測點環境、配管材料等級規定及安全環保要求等因素確定,并滿足工程項目對儀表選型的總體技術水平要求。儀表選型應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2)儀表選型在性能要求上應根據測量用途、測量范圍、范圍度、精確度、靈敏度、分辨率、重復性、線性度、可調比、死區、永久壓損、輸出信號特性、響應時間、控制系統要求、安全系統要求、防火要求、環保要求、節能要求、可靠性及經濟性等因素來綜合考慮,
(3)設計選用的儀表應為經國家授權機構批準并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合格產品,不得選用未經工業鑒定的研制儀表,除特殊要求外,儀表宜選用供貨商的標準系列產品。
(4)特殊測量儀表應按相關標準或制造廠要求選型。
(5)在爆炸危險場所安裝的電子式儀表應根據防爆危險區劃分選用本安型、隔爆型或無火花限能型等防爆型儀表,防爆設計應執行GB3836.1及其系列標準。
(6)嚴禁選用石棉、汞等環保法規禁用的材料作為儀表的零部件及填充材料。
(7)儀表的承受壓力部件不得采用低熔點的材質,如鉛、鋅、鋁及其合金;含有乙炔場合的儀表材質不應含銅及銅合金。


